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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我国将研究制定PPP项目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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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领域的专门性法规空白有望得到弥补。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从今年3月就放出风声即将在年内出台的PPP顶层设计方案终于浮出水面。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拟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堵上变相举债、“新官不理旧账”、民企话语权较少等漏洞,同时提出要制定PPP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分析认为,指导目录可参考现行的外商投资目录形式,明确列出鼓励、限制、禁止三大类,便利民资投资。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对于PPP的适用范围,立法规定主管部门可适时制定目录,这意味着PPP允许范围将采取正面清单制,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发言权”,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表示,这已规定有利于PPP模式与行业现行管理体制的对接,特别是与不同基础实施管理部门管理差异实现衔接。

在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看来,PPP模式固然有助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同时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而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但也并非所有公共服务项目都适用于PPP模式。

“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滥用’PPP模式甚至不顾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引入PPP模式,投资和监管部门出台PPP产业指导目录或类似正面清单十分关键”,吴亚平表示,具体模式可参考国家现有利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形式,明确列出当前鼓励、限制和禁止类的PPP项目目录,从而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研究策划和遴选PPP项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PPP产业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公共服务发展需要以及地方财力和政府债务状况,进一步制订适合本地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PPP产业指导目录,但鼓励类项目不得超出国家PPP目录的范畴,更不得把国家的禁止类项目纳入允许类。”

近年来,PPP模式加速推进,基础性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由于缺乏专门立法,PPP如何适用现行法律、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政出多门、社会资本担忧政策稳定性等问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PPP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针对此前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政府履约水平不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的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而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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